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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审批刑事案件延长办案期限的决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 “1981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办理;少数案情复杂或者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刑事案件,不能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期限办理的,在1981年至1983年内,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批准适当延长办案期限”。据此,为了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本次会议决定 今后司法机关报请批准的刑事案件延长办案期限,一律由法律委员会审查,主任会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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