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州公安分局滥用职权拒绝执行长达8年
三级法院多方协调终于执结“骨头”案
作者:陈群安邓明发布时间:2005-09-15
中国法院网讯9月14日,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收到黄岗市黄州公安分局转入的38535元执行款。至此,这起长达8年未执结的行政案件,在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精心协调下得以执行。
1989年至1992年,广水市人李某受聘于湖北省原黄州市迪美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美公司)任业务员,双方因劳务报酬发生纠纷。该民事纠纷经湖北省孝感市中级法院判决,迪美公司给付李某13192元。
在起诉迪美公司之前,李某为催促迪美公司解决欠款,擅自提取了迪美公司的部分货款、产品。迪美公司得知此事后,向黄州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又以财产被李某骗取向黄州市公安分局报案。1995年6月27日,黄州市公安分局以诈骗罪对李某立案侦查,并对李某作出了收容审查决定。同年7月12日李某之妻交纳了40000元现金后,李某取保候审。收审期间,李某被管教干部打伤,经鉴定为轻伤。
1996年2月,原黄州市公安分局撤销案件,退还李某现金4000元。李某不服黄州市公安分局(1995)第296号收容审查决定,向广水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黄州市公安分局收容审查决定、返还强制扣押的现金并赔偿损失。
1996年10月15日,广水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黄岗市黄州公安分局(1995)第296号收容审查决定;黄州区公安分局返还李某交纳的保释金及赔偿李某在收审期间被打伤的医药治疗费、误工损失费,共计38535元。黄岗市黄州区公安分局不服,上诉于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孝感中院于1997年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广水市法院多次协调,黄州公安分局在长达8年之久一直未予履行。李某为此多次到广水市委、人大等部门上访。2005年8月,广水市人民法院请求随州中院协调执行该案。
随州中院高度重视,成立专班,分管副院长肖志坚迅速召集人员研究执行方案。针对此案涉及异地执行,特别又涉及到公安部门等情况,该院一方面向省高院汇报案情,争取支持;另一方面与广水市法院分别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要求黄冈中院积极配合,协助执行;同时,向黄冈市公安局及黄州区公安分局领导,讲明情况,交换意见,沟通思想,经过不懈努力,黄州公安分局终于履行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