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有机会缓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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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那么,数罪并罚有机会缓刑吗?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数罪并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缓刑
对于一人犯有数罪的情况,绝对地排斥缓刑的适用也是不当的,因为这样既不利于刑罚目的之实现,也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悖。笔者认为,数罪并罚在特殊情况下适用缓刑,并不违背缓刑这一刑罚执行方法的创设宗旨,也有利于充分发挥《刑法》的“校正性正义”的功能与作用,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犯罪分子回归社会。至于何谓“特殊情况”,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认为比较“特殊”,尽管实行数罪并罚但仍可以视为“特殊情况”而适用缓刑:
第一,主体特殊。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即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据刑事法律应负刑事责任的人。从理论上讲,任何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均应接受刑事追究,以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是,具体处罚又是不同的,以体现区别对待的政策。这种区别对待,往往在《刑法》的条文中即作了明确要求,主要有:
1、《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七十五岁以上的人犯罪的特别要求;
2、《刑法》第十八条第二、三款规定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的犯罪、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特别要求;
3、《刑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特别要求;
4、《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正当防卫过当的人构成犯罪的特别要求;
5、《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紧急避险过当的人构成犯罪的特别要求;
6、《刑法》第二十二条至二十四条规定的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的特别要求;
7、《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的特别要求等等。上列这此犯罪主体,或因年龄因素(未成年或年老),或因智障因素或身体残缺不便关押执行因素,或因犯罪状态或行为作用因素,尽管被数罪并罚,但有的可以成为缓刑等非监禁刑的执行对象。
第二,案件特殊。按照《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的《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的;(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影响”。《刑法》修正案第十一条的修改主旨有三:一是将缓刑的适用条件明确化和具体化,即规定四个必备条件,增强了司法的可操作性;二是增加未成年人、孕妇、年老之人三类主体应当宣告缓刑,表明此三类案件从法定性上保证法官无须请示即可下判;三是在该条第三款增设了禁止令的适用,即同时禁止缓刑犯的活动区域或范围,以防止再次犯罪。从该条的结构上看,就案件情况分为两大类。第一,应当宣告缓刑的案件,主要有三类:一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这是基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考虑,防止关押后交叉感染,不利于教育、挽救与感化;二是孕妇犯罪案件,这是基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考虑,因妇女关押执行将产生诸多不便,需要特别关护;三是年老的人犯罪案件,七十五周岁以上之人,本身余年不多,施以监禁执行不符合人性化要求,故须特殊考虑。第二,可以宣告缓刑的案件,这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案件范围。一方面,指凡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皆“可以”适用缓刑,因为这从刑种和量刑幅度方面分析,都表明是轻刑犯罪甚或轻微犯罪的案件。另一方面,凡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并不当然适用缓刑,只有同时符合四种必备条件的,方能“可以宣告缓刑”。而且,根据我国《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涉及拘役、三年以下徒刑的案件,均达数百种以上,尤其拘役刑的案件最多,几乎五年以下徒刑的案件均有拘役刑种。这就表明,“可以宣告缓刑”的案件太多,因而《刑法》修正案用四个必备条件加以限制,是必要的。
第三,情节特殊。案件情节在决定适用监禁刑或非监禁刑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案件情节主要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从法定情节讲,又分为法定从重、加重处罚情节和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涉及拘役、三年以下徒刑适用缓刑的,当然仅指后者,主要有以下几类:1、自首和以自首论(《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坦白交待(《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3、立功(《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从酌定情节看,按照《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是关于酌定情节下减轻处罚之特别规定。事实上,除这种须报经核准的减轻处罚外,司法实务中还存在量刑上的大量酌定情节,比如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初犯、偶犯、赔偿损失、避免严重犯罪后果发生等等,均属于量刑考虑的重要情况,有些甚至对数罪并罚情况下能否适用缓刑产生重要影响。
二、数罪并罚能判免处吗
理论上有可能性,即数罪都是有罪免刑,全案方可有罪免刑。
在现实中,可能性几乎为零。一个正常的案子要经过公检法三家的审查,公安立案阶段要审查,符合立案标准方可立案,侦查终结时,部门还要讨论,领导还要审核,然后决定是否移送到检察机关;同样,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要审核,承办人要提出意见,部门要讨论,疑难的还要上检察委员会讨论。
因为,有罪免刑是指:罪名成立,但鉴于情节轻微而免予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几个罪都是这种情况,正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大概是撤案了;即使移送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大概也会作出不起诉处理了,又何必移送到法院去。如果是单独一个罪名的,移送的可能性倒是有的,数罪,都是可能免刑的,反而是不太可能移送的。
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数罪的,正常情况下,更多的是轻易不得判处缓刑。
案例: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在2016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许某在苏州酒后驾车撞到路边石墩,致车辆右前部严重损坏,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5mg/100ml。被告人许某与顾某串通,向交警谎称是顾某驾驶的车辆。2016年6月,被告人许某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提出保险索赔申请,该公司向被告人许某与顾某调查时,二人仍称该车是被告人顾某驾驶,后骗得保险赔付款人民币165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分别构成危险驾驶罪、保险诈骗罪;被告人顾某构成保险诈骗罪,请求对二人依法判处。
〖办案经过〗
许某亲属从苏州到南京聘请京师(南京)-韦伟律师作为其辩护律师介入此案,会见被告人许某且为许某申请了取保候审。虽然许某酒后是让顾某开车送其回家,顾某又安排别人开许某的车辆送其回家,但是在距离许某家不远的地方就停车让许某自己开回去。不料没开多远就撞了路边的石墩上,车损严重。在许某抱怨顾某的同时,顾某也是内疚,就向公安机关及保险公司称自己是驾驶员。在查阅本案卷宗材料研究后,韦伟律师认为本案的定性及基本的犯罪事实比较清楚,只能尽量为当事人争取缓刑的机会。
虽然办理了取保候审且在此之前亲属已向保险公司退还了全部的理赔款165000元,但要想获得缓刑的机会仍是很困难的。因为许某涉嫌两个罪名,其中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5mg/100ml属于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而165000元金额在保险诈骗罪中属于数额巨大,量刑是三年以上很难获取缓刑。许某一人犯数罪,依法还应数罪并罚,更是难上加难。
为此一方面在争取被害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能够谅解,另一方面也在指导被告人许某能有检举揭发的表现,其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
〖案件结果〗
尽管被害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不同意谅解,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后于2017年8月14日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二千元。被告人许某不用在监狱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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