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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的分类

来源:武汉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vipwhxs.com/ 时间:2015-12-06 16: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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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间接证据】一、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817)

按照证据的来源划分,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是原始证据;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是传来证据。   一般而言,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原始证据比传来证据可靠。就来自同一来源的证据,距原始证据越近的通常越可靠,转手和复制的次数越多,离证明对象越远,其所含信息发生减损或者扭曲的可能性越大。   传来证据的运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没有正确的来源或者来源不明的传说、文字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只有在原始证据不能取得或者确有困难时,才能用传来证据代替;   (3)应当收集和运用距原始证据最近的传来证据;   (4)如果案内只有传来证据而没有原始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二、 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442)

 

根据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可以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对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的分类,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有时一个证据材料或一个证据事实难以确定是有罪证据还是无罪证据,只有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确定其证明作用。有的证据材料在立案阶段被认为是有罪证据,但随着程序的进行,经侦查查明其并非有罪证据。   第二,由于案件情况的复杂性,有时一个证据材料中既有说明有罪倾向的内容,又有说明无罪倾向的内容,此时,需要进一步收集其他证据材料,才能查明其属于有罪证据还是无罪证据。如某甲承认他造成某乙重伤,但却主张其行为系正当防卫,就属于此类证据材料。   

  三、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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