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非法证据的特征
来源:武汉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vipwhxs.com/ 时间:2015-11-12 16:11:15
【 刑事证据】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这一定义概括了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反映了证据的本质属性。刑事非法证据具有非常明显的特征,深入分析这些特征,有助于我们对刑事非法证据概念的理解,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确定对刑事非法证据的认定取舍和运用。刑事非法证据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非法性。非法性是非法证据区别于合法证据的关键所在,是刑事非法证据最重要、最本质的特征。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和制度,对证据的收集、保存、固定和审查以及表现形式等均作了严格的限制规定,符合这些规定的,就是合法证据,不符合这些证据的就是非法证据。可见,所谓证据的非法性,指的就是证据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和制度的特性。非法证据都具有非法性,有的表现为违反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和制度强制性规定的特性,比如刑讯逼供。有的表现为违反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和制度一般性规定的特性,比如律师一个人调查取证。
(二)关联性。非法证据的关联性也称相关性,是指非法证据必须与对待证的案件事实的证明有联系,即对与犯罪行为是否存在,犯罪行为是否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轻、罪重有关的事实的证明相联系。这种联系有的表现与案件事实存在着客观真实的联系,比如,以刑讯逼供的手段获得的犯罪嫌疑人有罪的真实供述。有的与案件事实没有真实的联系,但却最终与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有联系,比如证人做假证证明某犯罪嫌疑人不具有作案时间,这种证据,是与案件真实没有联系的,对证明案件客观事实没有任何意义。但却与对犯罪嫌疑人犯罪与否的证明有关,因此,也被认为有关联性,否则,就没有必要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其适用了。比如,某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犯有杀人罪,某证人却作伪证说该犯罪嫌疑人不在强奸罪的作案现场,该证据虽然是非法的,但却与该犯罪嫌疑人被控杀人罪无关,因此根据相关性规则即可排除该证据的适用了,而根本不必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三)关于客观性。一种观点认为,非法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犯罪嫌疑人在整个犯罪活动中,不可避免地要同周围的各种事物发生联系,要接触一些人和物,引起周围环境的变化并留下各种痕迹,为周围人所感知,或在犯罪过程中,要使用某种物品,总之,这些因犯罪行为发生而产生的痕迹和犯罪嫌疑人使用过的物品,以及留在人们头脑中的印象,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而,即使是非法证据也具有客观性,一切主观臆断、怀疑推测、道听途说等不具有客观真实性的东西,都不属于非法证据的范畴。
笔者认为,上述意见是对人们关于证据客观性论述的简单套用,是不科学的。从是否具有真实性角度上讲,刑事非法证据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的刑事非法证据,它确实是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留下的痕迹,使用过的物品等。不可否认,这一部分证据虽然非法,但也是具有客观性,符合上述观点。刑事非法证据的另一类是指虚假的刑事非法证据,他们并不是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留下的痕迹或者使用过的物品等,比如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虚假的有罪供述,再如由于鉴定人主体资格不够而导致内容完全失实的鉴定结论。这些证据很难说具有客观性。因此,本文认为,客观性并非刑事非法证据的一般性特征。作为刑事非法证据一般性特征的,只能是非法性和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