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警察钓鱼抓嫖是钓鱼式“执法”,还是违法犯罪?
来源:武汉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vipwhxs.com/ 时间:2014-11-10 13:11:20
西安警察钓鱼抓嫖 是钓鱼式“执法”,还是违法犯罪?
核心提示:日前,西安警察联手足浴卖淫小姐钓鱼抓嫖娼引发网友热议。该警察的行为究竟是钓鱼式执法,还是违法犯罪只有经过调查我们才能得知。希望西安市公安机关能够自己调查清楚,或者由检察机关介入调查,给社会一个交代。 警察小姐联手钓鱼抓嫖
据西安市媒体记者的调查,西安市韩森寨或胡家庙派出所部分民警,与足浴店卖淫小姐勾结,设局对涉嫌嫖娼的人员进行所谓“执法”,罚款后,警察、小姐分赃。
通过记者的调查视频可以看出,所谓“执法”过程,就是小姐负责勾引嫖客,警察事前埋伏。在表演“抓嫖”后,将受害人带至派出所进行不给票据的“罚款”处罚,而早已将妓女作为钓饵,放回足浴店,继续招嫖。而所谓“罚款”早已被民警和妓女分赃。记者是以民警涉嫌“钓鱼式执法”作为重点报道的。
从已经披露的视频材料看,西安市派出所民警的所谓钓鱼式执法活动,显然早已超出了“执法”的范畴,涉嫌违法犯罪!因为,执法活动是依法履行公务人员职责的行为,而本案例中,所谓执法民警显然不是在执行自己的职务,而是与妓女勾结,对涉嫌嫖娼的人员进行敲诈勒索,“罚款”然后进行分赃的。
警察小姐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
我们假设:这几位民警(至少有一位是穿警服的人)的所谓“执法”活动,派出所领导是不知道的。那么,这些民警与妓女所瓜分的嫖客的“罚款”,即资金性质,属于受害人个人的。那么,这些民警和妓女事前设局,招嫖、抓嫖和“罚款”、分赃等一些列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特征。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从案件中看,民警的所谓执法目的,不是正规的“罚款”,因为罚款是要上交财政,还要出具罚款凭据的。而涉案民警其罚款的目的是非法占有。
当然,如果视频中披露的民警不是西安韩森寨或者胡家庙派出所的民警,而是社会上假冒民警的人员,那么,这些人涉嫌的是诈骗罪。但我们从案例中看出,这些人有穿民警制服的,而且是将涉嫌嫖娼人员带到了胡家庙派出所进行所谓“罚款”,因此,不能排除作案者是民警。
笔者此前曾办理过一个案件,是派出所联防队员,以抓赌为由,在冲进涉嫌赌博人员的房间后,将赌客的桌子、口袋中的钱搜走,然后分赃的案件。该案中涉案的十多名联防队员最后均以敲诈勒索罪被判刑。
西安市的这个案例与上述敲诈案件相似,均是以受害人涉嫌违法,以罚款、拘留作为要挟,迫使受害人缴纳所谓“罚款”并不出具任何手续,然后私分赃款的手段,以达到非法占有钱财的目的。也有人分析认为,涉案民警的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犯罪,但笔者认为,其行为特征与诈骗罪的犯罪特点不符:诈骗犯罪中,行为人系以虚构事实为手段,使受害人自愿地将钱财交给犯罪者的。本案中,妓女虽然有可以提供性服务的表示或行为,但这不是重点。重点是民警以受害人涉嫌违法,要对其拘留为要挟,进而达到敲诈受害人钱财的目的。嫖客不是自愿地把钱交给行为人的。
如领导事前知道,则为钓鱼式执法
还有一种情况,假设这些民警的“执法”行为,事先是经过派出所领导同意或者安排的,那么,这些民警的设局、抓嫖行为,就属于钓鱼式执法行为,但分赃则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如前所述,正规罚款是要开具票据并上缴财政的。而涉案民警利用职务便利,采用罚款不开票、不上缴的非法手段,侵占罚款资金。其行为涉嫌贪污犯罪。如果韩森寨或者胡家庙派出所领导也参与了事后分赃,那么,也涉嫌构成贪污犯罪。
当然,到底是什么事实真相,希望西安市公安机关能够自己调查清楚,或者由检察机关介入调查,给社会一个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