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论无罪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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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罪推定】所谓无罪推定,其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经法定程序判决有罪之前,应当假定或认定为无罪的人。[1]尽管世界各国立法和我国法学理论界对无罪推定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含义是一致的。将无罪推定作为一项原则在宪法或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所体现出来的即为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最早渊源于古代罗马法的“有疑,当有利于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对有疑问的案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即无罪判决。但是作为一种政治法律思想,最早从理论上提出无罪推定思想的是十八世纪意大利著名的启蒙思想家贝卡利亚,他在1764年所著的《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2]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则首次从法律上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其中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未经判定有罪之前均应假定其无罪,即使认为非逮捕不可,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此后,无罪推定原则为欧洲大陆各国所纷纷仿效,并逐渐为世界许多国家所承认,并相继写入宪法或刑事诉讼法典中,成为一种具有世界意义的刑事诉讼法律原则。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首次在联合国文件中确认无罪推定原则,为在全球范围内贯彻这一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
那么,无罪推定原则为何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国家所推崇呢?其本身又包含那些内容呢?无罪推定最初是由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专制主义司法的罪行擅断和有罪推定原则而提出来的。有罪推定往往导致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虐杀无辜,这是封建社会在刑事司法制度上所体现出来的一种野蛮。资产阶级为了保护其自身的利益,提倡其所谓的民主,认为无罪推定是一项自然权利,是人权的基本体现。从客观上看,是一种进步、合理的思想,其产生和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能够为大众所接受。因此,在司法诉讼制度方面,摒弃封建法制的有罪推定,实行无罪推定原则,是司法文明战胜司法专横,刑事诉讼制度走向民主的标志。不仅如此,无罪推定原则还蕴涵着丰富的内容,而其核心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具体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