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扶贫款有追诉时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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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国家工作人员就必须要谨守本职工作。但是有的人为了自己的职务便利以权谋私就会构成贪污罪,那么贪污扶贫款有追诉时效吗?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村官贪污扶贫款追诉时效期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村官贪污扶贫款的,会构成贪污罪,依据法定最高判刑确定追诉时效,如果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追诉期是经过五年。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典型案例:
A公司为甲市国有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某。2008年1月7日,A公司会计许某按照刘某的指示,从其保存的A公司公款中支取30万元,以刘某的名义出资成立B公司。B公司成立后,2008年10月,许某将上述30万元注册资金以刘某借款的名义取出后,存回其保管的A公司公款账户内。
2017年10月,检察机关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对刘某立案侦查。
问题:能否以挪用公款罪对刘某追究刑事责任?
观点一:本案的追诉时效为五年。刘某挪用公款的行为发生于2008年,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立案调查是2017年,该案已过追诉时效。所以,不能以挪用公款罪对刘某追究刑事责任。
观点二:本案的追诉时效为十年。刘某挪用公款的行为发生于2008年,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立案调查是2017年,该案没有过追诉时效。所以,可以以挪用公款罪对刘某追究刑事责任。
评析意见:
刘某挪用公款的行为发生于2008年,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立案调查是2017年,其间经历了九年。该案能否以挪用公款罪对刘某追究刑事责任,关键是看本案的追诉时效是多少年。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本案中,刘某挪用A公司公款30万元,用于出资成立B公司,事后已经归还了A公司,而且被挪用的资金不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也不满二百万元。所以,本案中的挪用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其法定最高刑为五年,追诉时效为十年。
3.本案是否已过了追诉时效?
本案中,刘某挪用公款的行为发生于2008年,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立案调查是2017年,其间经历了九年,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十年。所以,可以以挪用公款罪对刘某追究刑事责任。
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村官贪污扶贫款的,会构成贪污罪,依据法定最高判刑确定追诉时效,如果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追诉期是经过五年。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