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武汉刑事律师 > 律师文集 > 贪污犯罪>正文
分享到:0

   【 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2010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具体而言,当前职务犯罪呈现出以下新特点:

   1.大案要案急剧增多。十六大以来的近5年中,全国查处的贪官达20多万人,犯罪金额动辄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甚至上千百万元,如成克杰任职期间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贿赂款物4000多万元。在金融界,犯罪金额上亿的也不乏其案。

   2.从“高干”到“村官”一样犯案,犯罪年龄已向多层次、全方位发展。仅2003年,就查处15个部级领导干部,平均每周有一个厅级干部落马,每天有一个处级干部犯案,其中有湖南政府原副秘书长王道生以及枣阳市原土地局局长章大梁等厅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他们位高权重,所造成的破坏极为惊人。而过去被认为不入“官”流的“村官”也屡犯大案,中国“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2003年,浙江省长兴县检察院立案查处了农村基层干部贪污挪用土地专项资金案55件。另外,犯罪年龄已向多层次、全方位发展,从“59岁现象”到“39岁现象”,不满25岁犯罪的人群也呈强劲增长之势。

   3.犯罪手段更趋隐蔽性,窝案、串案、团伙作案日增。犯罪手段更为隐蔽,或以“集体研究”乱发奖金,或私设小金库搞账外账,或名为借实则挪用,或收受贿赂,幕后交易等。在一些大案要案中,犯罪分子内部串通、内外勾结、合伙密谋、长期群体作案坑害国家,如厦门远华走私案、福州陈凯特大贩毒、走私、组织偷渡案中的贪污受贿案以及中国华润总公司下属的邹秀海、刘板、杨三合伙挪用公款2.4亿元、受贿67.5万元特大挪用公款案,窝案、串案令人触目惊心。其中,陈凯案件中的原福州市委常委、秘书长方长明因收受巨额贿赂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000多万元。

   4.犯罪行业分布日益广泛,涉及每一个拥有公共权力的部门和人,连教育、医疗等部门也成了高发区。如今,教育部门已不再是一块净土,贪污、受贿呈恶劣蔓延趋势。教育系统在基建发包、物品采购、辅导资料印刷、人事调动、干部任免等环节也屡屡发生职务犯罪。从2004年南京市检察机关查处的南京经济学院基建办方慕钰受贿案(涉案金额155.9万元,美金2000元)、南京财经大学副校长刘代宁受贿案(涉案金额161.7万元,美金3000元及实物字画)等几起重大案件,便可一窥端倪。

   5.国企领导犯罪突出,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由于目前我国的国企体制存在着严重弊端,腐败案件呈上升趋势,领导利用职权贪污受贿、挥霍浪费、挪用公款、隐匿、转移、私分国有资产现象日益突出,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在分析2002年以来审理过的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犯罪案,发现国企领导干部和财务人员占被告人总数的76%,涉案金额达678万元,占涉案总额的91.8%。据统计,2003至2004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国企人员贪污贿赂犯罪25322人,国企改制过程中的职务犯罪造成了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北京市检察机关的有关资料显示,犯罪造成的损失从5年前的不足亿元增加到了4.7亿元。

扫一扫关注武汉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