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实际谈出庭支持公诉的几点做法
来源:武汉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vipwhxs.com/ 时间:2016-01-05 15:01:36
【 一审开庭准备】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对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加大了难度,为了作好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履行好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谈对出庭支持公诉的具体做法。
一、首先要认真做好庭前审查复核和固定证据工作做好审查复核和固定证据,是出庭公诉的前提,对于能否指控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是什么罪,应当受到什么刑种的处罚的基础。审查复核主要是对刑事案卷的审查复核。这就要求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认真阅卷,制定好完整的讯问题纲后,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进行全面讯问,问清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和造成的后果,及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结果的关系,查清犯罪嫌疑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有无从重,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等。
1、对于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的或者只供认部分犯罪事实,证据必须确实、充分。这就要求办案人员要充分利用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中的矛盾进行讯问,同时还要适时出据证据,来揭露被告人供述的虚假事实,因为有了被告人的口供,再结合案件的其它证据,就能成功地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如犯罪嫌疑人韩德江强奸案,犯罪嫌疑人韩德江在公安机关尚能供述犯罪事实,在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均否认其强奸的犯罪事实,案件移送到审查起诉后,办案人员对其进行了法制教育,并适时地出据证据,又向其讲明了刑诉法的规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它证据证明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的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同时又告知被告人依靠证据定罪,足以认定其强奸的犯罪事实,如果你不供认犯罪事实,只能说明你的认罪态度不好,没有悔罪的具体表现,罪嫌疑人经过认真的思考后,便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04年公诉科在审查犯罪嫌疑人黄丽、张丽缓盗窃手机、倪洪伟窝赃案时,犯罪嫌疑人倪洪伟经对其做工作,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但是被逮捕后怕被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提审时,便否认自己有窝赃的犯罪事实,公诉科的办案人员对其进行了法制教育,并指出了投案自首的条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经过法律宣传和教育,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讯问时,他如实地供述了黄丽、张丽缓盗窃手机后,黄丽缓打电话把其叫到家中,告诉他把这些盗窃来的手机拿走,“不管是卖了也好,埋了也好就是别让警察找到”的犯罪事实。保证了出庭支持公诉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