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庆采用涂改货票等手段盗卖铁路运输物资贪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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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庆采用涂改货票等手段盗卖铁路运输物资贪污案 被告人: 赵庆,男,26岁,辽宁省彰县人,原系海拉尔铁路分局满洲里车站运输车间车号员。1992年4月9日被逮捕。 1988年11月,河北省秦皇岛市西港木制厂业务员李铁强,找到满洲里车站车号员崔万连,请崔帮忙购买原木。崔转托被告人赵庆帮助购买,赵表示同意。几天后,赵对崔说: “原木搞到了,每立方米600元,要付现金,你把货主的单位和到站告诉我。”崔将此情况告诉李铁强,并把李写有到站及收货人的纸条转给赵庆。赵庆利用当班之机,私自拆开由自己保管的货运票据封套,把装在封套内的货票和进口货物明细单加以涂改,把应到站文官屯改为秦皇岛南站,把收货人东北木材分公司改为秦皇岛市西港木制厂,然后装入封套重新封上。赵庆又利用其编制列车编组顺序表的便利条件,按其涂改后的到站顺位,编制了列车编组顺序表,把东北木材分公司进口的一车落叶松原木(60立方米),盗卖给秦皇岛市西港木制厂,从中获取现金24000元。 1990年10月,吉林省梅河口市杏岭供销社业务员张守良在满洲里市推销大米时,结识了赵庆。张请赵帮助联系购买进口化肥,赵当即答应。同年11月,赵庆利用当班之机,采用上述同样手段,将应到站双城堡、收货人双城磷肥厂的一车进口化肥尿素(63吨),盗卖给梅河口布杏岭供销社,并将尿素发给柳河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因梅河口市杏岭供销社欠柳河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货款,用此车化肥抵帐),从中获取现金58590元。 1991年5月,黑龙江省汤原县香兰镇供销社副主任李青松、营业员郭永平,请赵庆帮助购买进口化肥。赵庆又采用上述同样手段,将应到站烟台、收货人烟台市化轻公司的一车进口化肥尿素(63吨),盗卖给汤原县香兰镇供销社,从中获取现金58740元。 综上,被告人赵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采取涂改货票和进口货物明细单等手段,将一车进口原木和两车进口化肥盗卖,获取赃款共计人民币141330元。 案发后在侦查期间,赵庆主动要求提审,坦白交代了上述第三起盗卖化肥的犯罪事实。此项事实检察机关虽然事先已经掌握线索,但尚未对赵庆讯问,赵庆的交代视为主动坦白。赵庆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的表现。检察机关追缴赵庆所得赃款100845元以及赵庆用赃款购买的雅马哈100型摩托车一辆折价3000元。在法院审理期间,赵庆的家属主动为赵庆退赔赃款35000元。 审判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哈尔滨铁路运输分院以被告人赵庆犯贪污罪向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赵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辩称,赵庆系初犯,案发后能积极退赃,能主动坦白交代检察机关尚未发现和掌握的一起贪污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应从轻判处。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采用涂改货票等手段盗卖运输中的货物,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庆犯有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对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系初犯,案发后能积极退赃,能主动坦白交代检察机关尚未发现和掌握的一起贪污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应从轻判处”的意见,经查,赵庆素无劣迹,系初次犯罪,案发后在侦查期间能主动交代一起盗卖化肥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所得赃款大部分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理由成立,应予采纳。据此,该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第一款、 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 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3年3月9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庆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追缴被告人赵庆所得的赃款和退赔的赃款一并返还满洲里车站。 宣判后,被告人赵庆没有提出上诉。 评析 车号员赵庆采取涂改货票等手段盗卖铁路运输物资进行贪污的案件,在哈尔滨铁路局辖区内尚属首例,在全国铁路系统中也属罕见。这是值得引起注意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车号员虽然是工人,但他具有经手、保管铁路货运票据和编制列车编组顺序表的职权,应当视为法律规定的“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同时,根据刑法 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铁路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如有损失,铁路要负责赔偿。本案被告人赵庆利用车号员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采取涂改货票等手段,将铁路运输中的整车物资进行盗卖,侵吞公款,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特征。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以贪污罪对他定罪判刑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