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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1、第二审法院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2、对上诉案件,一般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3、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将传票和通知书分别送达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以及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

   4、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5、开庭审理的案件在合议庭主持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通常须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宣判等阶段。

   6、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7、第二审法院发现第一审法院的审理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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