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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十条)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为落实十五大精神,努力实践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 各界的监督,保证检察机关公正司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普遍实 行“检务公开”。 一、充分认识实行“检务公开”的重要意义。实行“检务公开”,增大检察工 作透明度,是检察机关接受群众监督,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做好检察工作,正确履行 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办事、公正司法、文明办案的重要保障,是促进检察干警增强 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执法水平,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的有力措施。各级检察 机关和广大检察干警要从依法治国的高度,以对党对人民对检察事业负责的态度, 充分认识实行“检务公开”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行“检务公开”。 要把实行“检务公开”作为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以改革的精神,解放思想,锐 意进取,开拓创新,破除检察工作中的神秘主义,切实公开检察活动,真诚欢迎监 督,自觉接受监督。用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检察工 作的根本标准。 二、“检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和职权,内部机构设置情况及工作职能; (二)人民检察院司法活动的法律依据; (三)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原则、工作制度、规程和要求; (四)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立案标准等; (五)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 (六)人民检察院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和复查案件的工作规程; (七)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办案纪律规范; (八)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控告途径、方法; 三、采取多种形式实行“检务公开”。 (一)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介,公布和宣传“检务公开”的具体内 容; (二)采用设置专栏、制作牌匾和印发小册子等形式公布“检务公开”的内容; (三)检察人员执行公务活动要通报姓名、身份和执行检察活动的事由,告知 公务对象有关法定权利和义务等必须知道的具体内容,告之对检察公务活动如有异 议,可以投诉及其投诉办法。 四、在“检务公开”中落实群众监督。要不折不扣地依照已经公开的各项制度 办事,绝不允许搞形式主义。要虚心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改进检察工 作。对群众举报不严格执行法律、制度、纪律规定的,要认真纠正,情节严重的, 要按照《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五、把加强检察机关的内部建设作为“检务公开”的基础,以内部建设保证“ 检务公开”,以“检务公开”促进内部建设。要全面提高广大检察干警的政治、业 务素质,强化各项管理工作,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工作秩序,加强基础建 设,提高执法水平。 六、不断规范和完善“检务公开”制度。在实施中不断探索、总结和推行“检 务公开”的好经验、好做法,研究和解决遇到的问题,完善“检务公开”制度,加 快规范化步伐。 七、加强对“检务公开”的领导。各级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务公开”的各项工 作要在今年年底之前基本完成。对各地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实行“检务公 开”的落实情况,要督促落实,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 人民检察院“检务十公开” 一、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 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 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 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 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 审查起诉等业务。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 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 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 件等工作。 2、反贪污贿赂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法纪检察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 作。 4、审查逮捕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 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 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 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5、审查起诉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 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 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监所检察部门 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 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 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 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8、检察技术部门 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 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的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 定等工作。 9、纪检监察部门 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 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1、贪污案,2、挪用公款案,3、受贿案,4、单位受贿案,5、行贿案, 6、对单位行贿案,7、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10、隐瞒境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12、私分罚没财物案。 (二)渎职犯罪案件: 1、滥用职权案,2、玩忽职守案,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4、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6、枉法追诉、裁判案,7、民 事、行政枉法裁判案,8、私放在押人员案,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10、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1 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14、徇私 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16、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18、环境监管失职案,19、传染病防治失职案,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 土地案,2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22、放纵走私案,23、商检 徇私舞弊案,24、商检失职案,2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26、动植物检 疫失职案,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2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 出入境证件案,2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 女、儿童案,3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2、帮助犯罪分子逃 避处罚案,3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 流失案。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 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 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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