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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日,282次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15次侵吞公款的傅某,被江苏徐州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万元。

  傅某,原系江苏徐州××(集团)总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徐州市某物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1994年7月至2004年2月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个人和单位谋取利益,先后282次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60余万元,并因此造成徐州××集团损失人民币140余万元的巨额财产;1998年年底至2004年春节间傅某先后15次侵吞公款合计人民币13.9万元。案发后,厚刚受贿、贪污所得的赃款已全部追回。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鉴于傅某认罪态度较好,对受贿部分具有坦白情节,对贪污罪具有自首情节,并在接受审查期间,揭发他人受贿犯罪,经检察机关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观,故对其受贿、贪污犯罪分别予以从轻和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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